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實現(xiàn)政府采購項目 績效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和《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需求管理適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是指采購人組
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 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采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jié)約、 規(guī)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本 辦法的規(guī)定開展采購需求管理各項工作,對采購需求和采購 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合理性負責。主管預算單位負 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購需求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xiàn)項目 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
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
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 要求,包括交付(實施) 的時間(期限)和地點( 范圍) , 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 ,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第七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采購政策和 國家有關規(guī)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 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 確定。
第八條 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xiàn)項目目標的所有 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 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第九條 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guī)范、含義準確。
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 等次,有連續(xù)區(qū)間的按照區(qū)間劃分等次。需由供應商提供設 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應當說明采購 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 目標等基本要求,并盡可能明確其 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 標準等標準、規(guī)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 求。
第十條 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 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 了解相關產業(yè)發(fā)展、市 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 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xù)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 少于 3 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條 對于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 一)1000 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 萬 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 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 三) 技術復雜、專業(yè)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fā) 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 口產品的項目等;
( 四) 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 的其他采購項目。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 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 期工作, 已包含本辦法規(guī)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
復調查; 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 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開展需求調查。
第三章 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實施計劃,是指采購人圍繞 實現(xiàn)采購需求,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法律法規(guī)、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 規(guī)定,結合采購需求的特點確定。
第十三條 采購實施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一)合同訂立安排,包括采購項目預(概) 算、最高 限價,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采購組織形式和委托代理 安排,采購包劃分與合同分包,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方式、 競爭范圍和評審規(guī)則等。
(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類型、定價方式、合同 文本的主要條款、履約驗收方案、風險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 評審規(guī)則等措施,落實支持創(chuàng)新、綠色發(fā)展、中小企業(yè)發(fā)展 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第十五條 采購人要根據采購項目實施的要求,充分考 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進行的因素,合理 安排采購活動實施時間。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 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 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自主選擇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集 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 明確采購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購項目劃分采購包的,要分別確定每個采購包的采購 方式、競爭范圍、評審規(guī)則和合同類型、合同文本、定價方 式等相關合同訂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條 根據采購需求特點提出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要與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 屬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條件,包括特定的專業(yè)資格或者技術資 格、設備設施、業(yè)績情況、專業(yè)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業(yè)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yè)務 合同一般不超過 2 個,并明確同類業(yè)務的具體范圍。涉及政 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chuàng)新產品采購的,不得提出同類業(yè)務合 同、生產臺數、使用時長等業(yè)績要求。
第十九條 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和定價方式的選擇應當 符合法定適用情形和采購需求特點,其中,達到公開招標數 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應當依法獲得批準。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的采購項目,如
通用設備、物業(yè)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 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 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yè)性較強的 采購項目,如大型裝備、咨詢服務等,一般采用招標、談判 (磋商)方式采購,通過綜合性評審選擇性價比最優(yōu)的產品, 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 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如首購訂購、設計服務、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談判(磋商) 方式采購, 綜合考慮以單方案報價、多方案報價以及性價比要求等因素 選擇評審方法,并根據實現(xiàn)項目目標的要求,采取固定總價 或者固定單價、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單一或者組合定價方 式。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在有限范圍內競爭或 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開方式邀 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 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xiàn)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 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 參與 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
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確定客觀 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 采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 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yōu)先級,設定客觀、 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 確定分值和權重。
采購項目涉及后續(xù)采購的,如大型裝備等,要考慮兼容 性要求??梢砸蠊虉蟪龊罄m(xù)供應的價格,以及后續(xù)采 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且 供應商經驗和能力對履約有直接影響的,如訂購、設計等采 購項目,可以在評審因素中適當考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要 求,并合理設置分值和權重。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 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采購人認為有必要考慮全生命周期成 本的,可以明確使用年限,要求供應商報出安裝調試費用、 使用期間能源管理、廢棄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為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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